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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包庇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72********,汉族,高中文化,随州市**矿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曾都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7日由随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2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3日至3月17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18日,随州市**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矿业”,另案处理)经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股东钟某甲(另案处理)出资4800万元,占股96%,**矿业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股东周某某出资200万元,占股4%。2011年左右,钟某甲安排被告人熊某某到**矿业任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后勤管理及物资采买。**矿业的施工建设、生产经营均由钟某甲决定后安排技术人员刘某某、矿长钟某乙等人具体实施,刘某某、钟某乙直接对钟某甲汇报建设、矿山生产经营情况。2011年1月13日,**矿业取得随县吴山镇草屋庄片麻岩矿的采矿许可证。2012年8月20日,钟某乙代表**矿业与随县吴山镇联光村居民张某甲、张某乙商议后签订了《荒山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张某甲、张某乙将其二人承包经营的位于联光村西沟山场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随州市**矿业有限公司,转让山场的四至界限为东至西沟大堰北大分水岭东小分水岭、西至草屋庄、南至西沟田冲、北至转让**矿业交界。2012年9月20日,**矿业在未办理相关占用林地山场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钟某甲安排刘某某、钟某乙等人在西沟西面山场平整林地进行二期扩建工程,钟某乙又安排龚某某实施山场采矿事宜,施工人员将上述山场上所有的树木铲掉后平整场地进行厂房建设。2012年11月初,**矿业在未办理相关占用林地山场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同样的方法在西沟东面山场开挖林地,平整场地修路。2012年10月23日,张某甲、湖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矿业非法毁林采矿为由向湖北省林业厅信访。2012年11月13日,随县林业局吴山林业管理站发现**矿业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情况下占用林地进行建房、采矿,即行要求**矿业停止施工建设,该公司未停工并继续开挖山场至2012年11月18日。2012年11月19日,随县森林公安局接随县林业局转交信访案件后展开初查并委托经随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对**矿业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勘查。2012年11月20日,经随县林业勘察设计队现场勘察后认定,**矿业占用林地面积为9.7425公顷,折合146.1375亩。其中已办理了林地占用手续面积5.1676公顷,折合77.514亩;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面积4.5749公顷,折合68.6235亩。地类为有林地,树种为松栎混交林,属于2003年退耕还林地,地表原有植被已遭严重破坏。2012年11月20日,随县森林公安局对熊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熊某某在接受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讯问时明知**矿业、钟某甲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即施工毁坏林地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仍作假证明称其负责**矿业的生产经营**厂房、采矿,对钟某甲进行包庇。2019年11月17日,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持逮捕证在熊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熊某某仍作假证明对钟某甲进行包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森林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随县林业局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03年退耕还林第六次复查验收图、湖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鄂林地审字[2010]744号)、荒山经营权转让合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随州市**矿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联光村五组西沟荒山租赁合同书情况说明、随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及吴山林业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湖北省网上信访管理系统分办通知单、荒山租赁合同书、山场转让协议、熊某某的户籍资料、十月份例会纪要等书证;2.证人钟某乙、龚某某、郎某某、沈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随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出具的《关于随州市**矿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场勘察报告》的鉴定意见;4.随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随州市**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30张;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钟某甲系犯罪的人而故意作虚假证明顶替担责,对钟某甲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念念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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