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2********,汉族,初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街**号,现住户籍地,群众,不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熊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川E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赤水市葫市镇往赤水市金沙方向行驶,在途经官葫线36KM+200M处,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冲出道路右侧,坠入路边竹林,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赤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交警在现场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熊某某有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是熊某某的气体(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随即,执勤民警(交警)依法将被告人熊某某带到赤水市葫市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备检。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4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4.0mg/100ml

2020年3月3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川EH****号小型普通客车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袁红梅

检察官助理邹婷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镇**街**号家中,联系电话1878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