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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5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从丰城市新城区三千套出发行至丰城市新城区**路(人民医院东门)交叉路口时,被丰城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熊某某吹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检测结果为95.96mg/100ml。

1.书证;2.证人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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