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路**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酒后驾驶赣AD****小型汽车行驶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熊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熊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友根
检察官助理 张雅明
附:1.被告人熊某甲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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