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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蜀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合肥市蜀山区**镇**村**村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小区**幢**室。2010年6月22日因诈骗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56分左右,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A*****号小型轿车经科学岛路、湖光路,沿湖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湖光路与开福路交口被民警现场查获, 现场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 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抽血备检。

经鉴定,熊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978;

2.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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