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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340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矿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庄,住庐江县**矿业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4时50分,被告人熊某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泥河镇科技路路口时,与徐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熊某某报警,泥河交警中队民警到现场后发现熊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在120急救车内提取其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7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徐某某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红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826977****。

2.侦查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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