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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武陵区**餐馆吃饭喝酒后,16时许驾驶湘******号三轮摩托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9毫克/100毫升,随后被带至常德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检测,熊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7.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7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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