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公寓*栋****号,2011年6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给予罚款19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1时7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宋仙路由塔岭往伍家花园方向行驶,至宋仙路铁路桥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5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280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熊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璠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公寓*栋****号家中,联系电话:1772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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