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0时25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8****小型客车从鼓楼区六一路鑫国色夜总会出发,途径六一北路、六一中路,沿六一路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7月5日0时36分许行驶至台江区六一中路特艺城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1.58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70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21.5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榕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座**单元,联系电话:1865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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