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003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大道**号**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赣C*****号小车途经宜春市袁州区**路**公园前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车辆及驾驶证信息、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取保候审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背景调查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