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64********,汉族,小学文化,靖安县人,无业,家住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绿源”两轮电动车带其儿子熊某一从靖安县香田乡“正味八方”饭店回家,途经靖安县工业园爱丽铸造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时,与余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熊某某、熊某一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7.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江西神州[2019]毒鉴字第W0759号鉴定意见、江西神州[2019]技鉴字第W0074(1)号鉴定意见;4.证人陈某某、熊某一的证言;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文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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