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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物流部经理,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路**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号楼**室。2017年9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于2017年8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四日,同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渝******的小型轿车途经内环高架、南北高架行驶至静安区共和新路进延长路南侧约50米处,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设卡检查。熊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弃车逃跑,在洛川东路一小区门口被追赶而至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测,其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龚某某、赵某某、丁某某的证言、高架卡口信息、查获视频,证实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在城市快速路上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及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事实。

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无证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视频,证实被告人熊某某被查获时系醉酒状态。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收集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告人熊某某无驾驶资格及驾车时的车况等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晔

                                  检察官助理:周  妍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94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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