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汉族,大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0时5分左右,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豫A3****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餐厅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9月2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检测意见;4.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及查获经过等相关材料;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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