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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住大理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9日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澜线由南向北行驶,00时13分许,行驶至西澜线2443+100米教昌路口处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后与道路东侧本长村的村名石相撞,造成熊某某轻微擦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10.74mg/100ml血。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违规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素莲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39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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