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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6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巷**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骑皖******二轮摩托车(无有效牌证)从**镇**村往**大道方向行驶,15时30分许,行驶至**路段,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其酒后驾车,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检验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而后带至奉新县**医院抽取其血样检测,经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8.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常平

检察官助理伍清清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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