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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81********,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山区****,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院**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熊某驾驶鄂A****Q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大厦负一层停车场内驶出停车位后,相继碰撞停放中的晋A****3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晋A****3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晋A****G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鄂H****5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在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熊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01.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熊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1.66mg/100ml。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熊某已赔偿被撞四辆车车主并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1.6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海霞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联系电话:1513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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