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乡**村**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1时39分,酒后驾驶湘HG****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进新滘西路东42米时,遇交警查车企图弃车逃跑,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惟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婷

                                               检察官助理 黄洁莹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