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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湘GW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永定区教子垭中心幼儿园出发,车上乘坐1名老师、15名学生,准备驶往永定区桥头乡高峰村,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教字垭居委会老仓库组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员7人,实载17人,超过额定乘员142%,属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等;

2.证人覃**、唐*、陈**等人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5.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6月22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永定区桥头乡熊家逻村熊家逻组(联系电话:17374422598)

2. 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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