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潮阳区**路段时,与鄞某某驾驶的货车粤DL4****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熊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mg/100ml。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熊某某、鄞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余某某无责任。2020年7月16日,熊某某在潮南区**村一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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