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江永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房**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号二轮摩托车沿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中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新车站路段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毫克/100毫升,后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82.8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血样照片;2.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熊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华

检察官助理:蒋亚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联系方式:1387438****)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1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