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6********,汉族,大学文化,青岛**集团南京分公司员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苏A6****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双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和园小区附近时,与路人发生纠纷,后被查获。经检测,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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