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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6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2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渝F****2小型轿车(未悬挂号牌)行驶至沪渝高速利川**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庆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利川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熊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利川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照片;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练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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