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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熊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湖滨路环湖宾馆路段,遇前方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尹某。因熊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醉酒驾车,致二轮摩托车与尹某相擦,造成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熊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54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尹某的陈述;3.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熊某抽取血样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5月27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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