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6********,汉族,群众,大学文化,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02时54分,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5号白色力帆牌小型新能源汽车,沿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江汉区发展大道马场二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当场呼气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抽血图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查获、抽血现场及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常青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1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