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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高新区**镇**组,住襄阳市高新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4日被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1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晚22时许, 被告人熊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F****4微型轿车,从**市**区**市场到**市**区**镇**村,行驶至**市**区**路**市场路段,熊某某发现前方有警察正在查酒驾,便驾驶车辆挂倒挡往后急速行驶,后撞至路中间护拦,执勤民警上前将其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值为83mg/1OOml,遂将其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院区抽血送检。

2020年9月14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熊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4.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裘志红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高新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777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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