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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5时35分,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鄂S*****号三轮摩托车由随州市南郊沿神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神农大道三桥大坝红绿灯处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民警发现熊某某有酒驾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7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熊某某带至随州市疾控中心由医护人员对其抽血备检。后经武汉市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熊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2.02毫克/100毫升,熊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照片、交通违法行为查询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武福爱[2019]毒鉴字第46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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