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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4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至S313线沅江市**镇**村**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64.87mg/100ml。

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送检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靖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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