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资兴市教育局教师,户籍地资兴市州门司镇学区宿舍,家住资兴市公路局家属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熊某某在朋友黄某某家吃晚饭,期间熊某某喝了约半斤左右“土酒”。当晚21时37分许,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湘L*****小型轿车,从新宇佳园小区沿资兴大道行驶至种子公司十字路口路段时,被资兴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2020年4月13日经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定性为阳性,定量为179.2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红珍
2020年9月18日
附:1. 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及光盘壹张。
2. 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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