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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号宿舍**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三环路—三环辅道福飞路口方向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三环辅道福飞路口时,被设卡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晋安区新店卫生院抽血,并将抽取的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38mg/100ml血。

2020年8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三环辅道福飞路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人员档案、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小型轿车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吹气单、记录表、到案经过、卡口照片、车辆轨迹数据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16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快速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发德

检察官:林花灵

2020年11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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