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双河乡马蹄桥旁边。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0时50分许,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杜某某,由宜宾市翠屏区半岛大院方向经天池路往二二四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天池路三叉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罗某某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被罗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肉联厂路段将其拦下并报警。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熊某某当场抓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36mg/100mL。随即民警将熊某某带至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熊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6.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浩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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