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自治县**乡**村**组。曾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12月18日被**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2月10日被**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贵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沿**大道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道***公交车站台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贵G****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熊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6 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事故对方当事人杨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询比对记录、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事故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具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丹丹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住关岭自治**云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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