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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426********12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住贵阳市白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6****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白云区中坝小吃一条街出发,准备前往附近银行取款,行驶至**街**街交叉口100米时,被贵阳市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设卡检查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5mg/100ml,民警遂将熊某某带至贵阳市白云区心血管病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材料、交办案件通知书、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材料、行政处罚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益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住贵阳市白云区**,电话:1809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页、光碟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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