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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渝AW****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往合川金九水泥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金九水泥厂附近路段时,与汤某某停放路边坝子的牌号渝D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处警中发现熊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去至合川区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对熊某某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后从熊某某处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

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熊某某赔偿了汤某某4100元,并取得汤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监视居住于合川区**街道**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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