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3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路**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渝D*****),从綦江区党校路段出发,经孟家院转盘、滨河大道、电力街、九龙大道,行至九龙大道团山巷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mg/100mL。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渝公鉴(乙醇)【2020】31613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mg/100mL的犯罪事实;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熊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结合其供述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张 婷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8347****;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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