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日,身份证号码6124251979********,不识字,非中共党员,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7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14时许,熊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从紫阳县城关镇天星村十四组前往紫阳县城方向,行驶至310省道73KM+600M处(钟鼓湾加油站路段),被同向行驶的谢某某驾驶的鄂C28***自卸货车超车时刮擦碰撞,导致熊某某左脚受伤。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6毫克每百毫升,属于醉酒。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熊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案件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锋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