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84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作。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坊**栋**(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路**区**栋**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晚上23点41分左右,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赣M*****小车从红谷滩出发,途径英雄大桥、洪都高架,在洪都高架(青云谱段)右转进入九洲高架(青云谱段)往西约50米桥面处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民警将熊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37mg/100ml。
2020年07月07日,被告人熊某某经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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