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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2********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西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住山南市乃东区**路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泽当镇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晚,被告人熊某某在位于山南市乃东区贡布路的西藏**有限公司食堂内喝酒,酒后熊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CR****的白色骐铃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市区道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乃东区贡布路时被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公安机关于当晚将熊某某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0.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检验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菲菲

书记员:达瓦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南市乃东区**路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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