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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熊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被注销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方向往通江街道方向行驶,18时53分,当该车行驶至棉竹镇石垇子村路段非机动车道内逆行时,与对向直行由蔡某某所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熊某某、蔡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熊某某、蔡某某送至乐山市中医医院救治并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未赔偿被害人蔡某某经济损失和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已被注销的机动车,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1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固戈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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