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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镇人大代表、中共党员,****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豪爵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云HM****),由夹寒箐方向驶往新堡寨方向。12时许,行至夹花线K5+0m处时,所驾车辆与对向行驶的陶某某驾驶的五菱牌灰色小型面包车(车牌:云HR****相撞,后又与后方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轻骑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云HM****)相撞,造成熊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陶某某负主要责任,熊某某负次要责任,马某某、杨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熊某某送检的血液中的定量乙醇含量为149.81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陶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熊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勾坤嬉

检察官助理:陈秋婕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6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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