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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83********,汉族,中专文化,**县****厂工人,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龙陵县****厂沿沪瑞线驶往保山方向。21时54分,当车行驶至沪瑞线3472公里600米(国道320线)龙陵县**乡**路段处时,撞到张某某临时停靠在同向车道的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被告人熊某某受轻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被告人熊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114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被告人熊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0.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测、提取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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