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三台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1****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台县昌德广场往三台县马家桥方向行驶,行驶至247国道1236KM+100M路段时,与侯某某驾驶的川B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熊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228.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省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某某血液酒精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玥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三台县**村**组**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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