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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E****2灰色丰田牌小轿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沿光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马西路交口时,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淑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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