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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6********,汉族,大学文化,属**林场职工,现借调在崇阳县**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4时许,当事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鄂LD****号小车由住建大厦往精武鸭厂方向行驶,行至天城镇花山村路段,遇周某某驾驶的鄂LL****号小车对向驶来,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明

检察官助理:罗子炜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崇阳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67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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