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25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7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21时38分,被告人熊某某醉酒(经鉴定,熊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8.81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粤S2****号的小型轿车行驶到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本市南城区石鼓入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执勤人员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 到案经过、查询材料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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