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52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工地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LD****小型汽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永德堡酒店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熊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珍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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