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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凌晨0时44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粤A8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西二号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熊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心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1册2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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