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8********,壮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桂B****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友谊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熊某某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广生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