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巴中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熊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02时1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红色昊锐牌小型汽车,沿**路西**段由**路与**路交叉路口方向往**路与**路交叉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挡获。经抽血化验,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81.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立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000****;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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