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冷水滩区育才路与逸云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并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宝生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27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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