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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坝(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熊某某曾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3年11月1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20时1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524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胜天路口处时,追尾撞击前方等待红灯的尹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该货车又追尾撞击前方独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至现场后,被告人熊某某未承认自己饮酒。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检验,被告人熊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普通客车(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尹某某、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仪视频、行车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文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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